不按照《冷链通告》《非冷链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进口冷链食品方面:进口冷链食品未按照要求提前24小时通过“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报备的;进口冷链食品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未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对进口冷链食品未实行专区存放的,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柜、专人销售的,未在销售专柜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的;直接接触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未按重点人群核酸检测要求定期检测的;不执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阻碍执行公务的其他行为。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方面: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未按照要求提前24小时通过“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报备的;不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的;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的;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的;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的;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的;不能提供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等行为;不执行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措施、阻碍执行公务的其他行为。
不执行《冷链通告》《非冷链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广大进口冷链食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