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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通告
发布时间:2022-05-27
 为进一步健全人防、物防责任体系,加强天水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覆盖管控、全链条管理、全过程溯源,切实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报备入仓制度
 
(一)所有从市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食品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目的地所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二)从市外进入天水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三证一报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齐全。
 
(三)从外省进入天水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天水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外包装预防性消毒。
 
(四)从省内集中监管仓出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可不再进入本市集中监管仓,但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独立冷链食品存放条件。
 
二、把牢交通查验关口
 
从市外运输进口冷链食品的车辆,进入我市前,必须严格查验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和总仓出仓证明,上述单证必须准确、齐全,否则不得进入。各交通检查点应当完整、准确登记运输车辆信息,并及时通报接货人所在地县区卫健和市场监管部门。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从市外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到达目的地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隔离防控措施,第一时间查验相关资料,并与实物进行信息核实,“票物相符”后方可入市流通或加工使用。同时,对货物包装、贮存场所、生产设备、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进行预防性清洁消毒。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掌握疫情防控形势变化,主动开展从业人员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技能培训,严格落实企业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公示和“九项措施”“三专、三证、四不”等防疫措施,设置专门冷链食品销售区域、配备专有取用工具,落实从业人员每周2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和技术操练等。
 
四、加大清洁消毒管理
 
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装卸、运输过程消毒要求。对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装备,必须在每次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彻底消毒,严防新冠病毒通过冷链物流渠道传播。市场开办方、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及重点环节、重点场所清洁消毒,规范落实日常通风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要压紧靠实进口冷链食品入境、仓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疫情防控措施,贮存冷链食品的冷藏冷冻库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出入库日常管理。
 
五、提升核酸检测效能
 
卫健部门要根据交通检查点或上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及时对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包装进行入市前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市场监管、商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定期对各类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样本应当涵盖重点产品及包装、市场环境和从业人员,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检测结果。在接到进口冷链食品协查通报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开展涉事进口冷链食品以及运输车辆、相关人员排查,并对重点产品及包装、市场环境和从业人员等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六、加强快递物流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及司乘人员监管,督促承运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企业、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在承运前必须查验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承接运输。督促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企业严格执行信息登记制度,如实登记装运货物、司乘人员及收货人员信息等,不得承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快递物流渠道采购进口冷链食品。
 
七、优化安全追溯管理
 
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要严格按照《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立与运行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规范运行、加强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规范使用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运用“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如实填写上传进口冷链食品品名、规格、批次、数量、产地、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和核酸检测证明等信息。同时,要建立购销台账,完整、准确记录每一批产品的上游供货商和下游经营者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相关信息),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八、强化执法查处力度
 
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大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常态化监管力度,对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和追溯信息不全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对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落实提前报备(凡从省外购入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目的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不进入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毒“体外循环”(进口冷链食品未进入“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进行消毒和核酸检测,或者私自运输、储存、生产、销售、加工的)、“倒包销售”(将进口冷链食品倒换成国产包装销售,或者拆零虚假标注为国产食品销售的)、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拒不配合消毒、调查、核酸检测、采样和检验的,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伪造证明文件、走私进口冷链食品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水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