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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6-22
 为有效应对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中的新变化,进一步完善防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运河区区域外购入的进口冷链食品,到达运河区前24小时内,承运单位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购进单位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备。货物到达后,卫生健康部门对货物、车辆、人员、环境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相关单位方可开箱使用、销售。
二、进口冷链食品销售和使用单位应严格做好预防性消毒,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疫苗接种、健康管理、核酸检测等规定,严格落实“三专、三证、四不”要求(即进口冷链食品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严格执行无入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加工生产和上市销售),通过“河北冷链追溯系统”如实记录产品和查验信息,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
三、进口冷链食品销售者应当在专区、专柜处醒目标注“进口冷链食品”和“冷链食品溯源码”字样,张贴购买须知,告知消费者做好风险防范。
四、消费者发现未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或者“一单三证”信息与实际货物不符,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可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五、对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