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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通告(第119号)
发布时间:2021-09-10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白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物防组《关于启用白山市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下列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向白山市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仓报备、入仓进行核酸检测及消毒的;

 

 

2.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

 

 

3.未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

 

 

4.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专用通道进货的;

 

 

5.未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6.在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消毒措施的。

 

 

二、符合未向白山市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仓报备、入仓进行核酸检测及消毒情形的,由市场局按照“三个一律”要求停业整顿,对未进入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其贮存场所和接触人员进行核酸检测与全面消毒,所产生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三、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广大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

 

 

白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